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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投资应当尊重在先权利
日期:09-08-20 来源: 作者:

      互联网络的迅速发展衍生出一个新的投资项目,那就是域名投资。同其他投资领域一样,率先介入者已经获得很高的回报,但是也有一些投资者陷入域名纠纷之中,域名纠纷主要体现为域名与其他在先权利的冲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是我国对域名争议适用法律的最新司法指南。了解该解释中的相关问题,对投资者处理好域名纠纷很有意义。

      《解释》首先明确了审理域名纠纷的法律依据,对涉及域名纠纷案件的立案、管辖、案由性质的确定等也都有明确的规定。《解释》对是否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是否具有恶意均详列了认定的条件。

      以往的司法实践均以域名与他人标识相同或混淆性近似为构成侵权的必要条件之一。相同不难认定,但混淆性近似则没有客观的标准,只能由裁决者主观认定。而《解释》的规定则比较具体,即"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举个例子说,微软的Microsoft 是一个驰名商标,如果有人注册了www.microsoft.com这样的域名,就构成了近似和混淆,属于侵权行为。

      《解释》将"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作为认定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一个条件。简单地说,在发生域名纠纷的时候,被告需要证明他所持有的域名和他本身的投资、商业行为具有某种联系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如果无法证明,就不能享有该域名的所有权。

      关于行为恶意的认定,《解释》作了更严厉的规定。《解释》将"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认定为恶意,同时规定"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也是恶意,这就不仅有利于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还有利于对一般注册商标和域名的保护。

      而且《解释》明确法院可以认定驰名商标.总体来说,《解释》对于投资者妥善处理域名争议,保护自己的投资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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